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,被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经常性监督方式,也是已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实践的“对话式”监督方式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成为制度tv time 官网,不仅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中被普遍实践,也在近期的法律修正中得到确认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(2021年修正)》第37条:“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:……(五)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(2022年修正)》第37条第1款:“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、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,可以召开联组会议、分组会议tv time 官网,进行专题询问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(2022年修正)》第50条第1款: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(七)监督本级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,组织执法检查,开展专题询问等。”
如图1所示,2010年至2023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通常开展2—3次专题询问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6月首次开展专题询问tv time 官网,至2012年10月,共开展了9次专题询问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15次专题询问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了11次专题询问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共进行了2次专题询问。
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宪法、监督法精神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,2010年专题询问即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。专题询问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之外的tv time 官网,第三种年度主要监督方式,也是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使用的监督方式,并于2021年被法律明确为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方式。专题询问监督方式从实践试点、制度健全,到立法确认的过程,体现了党中央支持和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制度逻辑。专题询问具有计划性、准备性、提问性、对话性的程序环节,以及明显的、突出的以口头方式进行“对话性”监督的特点。